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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本市防汛安全要求;
2.有替代功能的其他防汛工程设施及安全措施。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防汛工程设施废除审批申请表;
2.防汛工程设施安全鉴定等资料;
3.相应的防汛安全措施。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如需要实地踏勘、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排灌管理所协助实施。
4.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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