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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浇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告知
( 2007-06-21 23:14:51)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0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保护的要求;

2.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补偿方案及评估机构书面评定意见;

4.被占用设施管理单位的初步意见。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占用农业浇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排灌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排灌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规划工程科组织,排灌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规划工程科及分管局长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青浦区水务局   地 址:青舟路200号   邮政编码:201700   电 话:69736021 69736025   Email:water@shq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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