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要求;
2.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3.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须的设计资料。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
2.初步设计报告及咨询论证书面意见;
3.相关文件。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区水务局规划工程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如需要实地踏勘、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规划工程科组织,排灌管理所协助实施。
4.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