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3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许可条件
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计划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明;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确定文件;
5.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水利工程开工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区水务局规划工程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地水利排灌管理站意见。如需要实地踏勘、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规划工程科组织,排灌管理所协助实施。
4.许可决定: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