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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供水专业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3.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供水工程建设申请表;
2.规划、发改委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文;
3.项目设计方案;
4.项目设计图纸、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供水工程建设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给排水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科及分管局长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书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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