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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目录序号82号(国发[2004]16号)
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二)许可条件
1.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2.获得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3.有符合要求的管道连接处的防护措施。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申请表;
2.供水管网连接工程方案;
3.防护措施方案;
4.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
5.同级卫生部门审批文件;
6.有关图纸资料。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区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给排水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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