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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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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

4.《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2.符合公共供水企业供水能力的要求;

3.有节约用水措施(水量平衡测试)和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

2.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用水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用水量情况。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青浦区计划用水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计划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计划用水办公室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计划用水办公室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青浦区水务局   地 址:青舟路200号   邮政编码:201700   电 话:69736021 69736025   Email:water@shq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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