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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部分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节水设施评估报告;
3.有节水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部分的资料;
3.节水设施评估报告;
4.给排水平面图;
5.总平面图。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给排水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书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备注:该项目的许可申请对象为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用水单位。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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