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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3.符合本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对其它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它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要求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附件。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给排水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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