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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符合排水水质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审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
3.初步设计文本节选(设计依据、项目概况、给排水篇、环保篇;项目总平面图和雨污水平面图);
4.排水接纳方案;
5.地形图(1/2000);
6.地下综合管线图(1/50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审批
1.建设项目排水许可接管流转单;
2.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排水专用检测井竣工验收单;
4.试排水监测水质化验报告(连续);
注:若污水自行处理的,需提交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若工程项目为纯住宅房的,则不需要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
原公共管网未覆盖地区在纳管后补办手续的,初审手续从简。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自受理试排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初审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排水许可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现场监督和征求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审批
1.申请:申请人根据排水许可初审批准文件,办理排水接管后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在十日内组织试排水监测,根据审核和试排水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发证。
4.许可决定: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试排水监测不符合排水标准但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同时将制作好的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5.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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