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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3]58号)
(二)许可条件
1.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
2.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纳入本区综合开发计划或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申请表;
2.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依据文件;
3.经批准的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5.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建设计划;
6.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项目的设计方案(包括输送泵站和施工配合方案)。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青浦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供的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申请表,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区给排水管理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水务局。如需要实地踏勘,由给排水管理所组织实施;如需听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水资源管理科组织,给排水管理所协助实施。
4.审查:青浦区水务局水资源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5.许可决定:根据分管局长批示,青浦区给排水管理所代表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转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6.许可送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六)申请表样式
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
(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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