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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2家)
1、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上海市青浦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
二、行政执法事项(共19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8项)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2
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3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5
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
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
7
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
8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
9
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
10
供水工程建设审批
11
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
12
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
13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
14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批
15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
16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审批
17
核发《排水许可证》
18
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19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20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审批
2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4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5
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26
核发《取水许可证》
27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
28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2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三)行政处罚事项(134项)
1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2
对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
对擅自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处罚
4
对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处罚
5
对在河道和湖泊内弃置阻碍行洪排水物体的处罚
6
对擅自建设、施工涉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7
对在施工中损毁堤防或者造成河势恶化的处罚
8
对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影响行洪、排涝、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9
对各类水上水下工程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处罚
10
对擅自放牧、垦殖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以及在河道中任意堆存竹木的处罚
11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损毁防浪作物的处罚
12 对擅自在河道、湖泊、河口、江海交汇处等水域,从事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和航运行为的处罚
13
对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4
对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5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处罚
16
对防汛工程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处罚
17
对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处罚
18
对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水位的处罚
19
对擅自填堵河道的处罚
20
对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处罚
21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22
对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处罚
23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24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25
对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26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罚
27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处罚
28
对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29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
30
对未按规定装表计量或者抄表的处罚
31
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32
对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采取保护、补救措施的处罚
33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供水器具的处罚
34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未采取不久措施的处罚
35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36
对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37
对盗用供水的处罚
38
对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39
对阻扰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40
对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污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41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设置专用检测井的处罚
42
对超期使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处罚
43
对未按规定使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处罚
44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处罚
45
对不服从调度强行排水的处罚
46
对不接受排水监测及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47
对阻扰排水设施抢修的处罚
48
对未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的处罚
49
对堵塞排水管道的处罚
50
对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的处罚
51
对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52
对未经批准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施工期间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及施工结束后未恢复的处罚
53
对任意排放污水的处罚
54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未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同意即施工的处罚
55
对向排水管道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56
对擅自排放污水的处罚
57
对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处罚
58
对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9
对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60
对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处罚
61
对擅自实施中段放泻或者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处罚
62
对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罚
63
对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罚
64
对污水冒溢,未及时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65
对临时排水未按规定达标,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66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处罚
6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施工的处罚
68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69
对擅自在沿海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处罚
70
对擅自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对方物料的处罚
71
对擅自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的处罚
72
对擅自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处罚
73
对毁损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74
对违法放牧、垦殖及毁损护岸护堤林木的处罚
75
对施工作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处罚
76
对防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的处罚
77
对不按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和养护的处罚
78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的处罚
79
对不服从调度,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的处罚
80
对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处罚
81
对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的处罚
82
对不按照规定过闸或者不能过闸的船舶强行过闸的处罚
83
对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84
对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的处罚
85
对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86
对不缴纳船舶过闸费的处罚
87
对未按规定进行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的处罚
88
对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处罚
89
对违反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处罚
90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处罚
91
对拒绝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92
对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处罚
93
对将按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处罚
94
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95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的处罚
96
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处罚
97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98
对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罚
99
对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100
对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处罚
101
对新建房屋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102
对发现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处罚
103
对擅自从事建设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04
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处罚
105
对未按照要求负担修建水工程设施的费用和损失补偿的处罚
106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107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08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09
对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10
对从事影响或危害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11
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112
对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罚
113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处罚
11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115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116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失、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117
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8
对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19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物的处罚
120
对擅自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121
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122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的处罚
12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水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124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125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26
对擅自或者不按照规定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或者淤泥、挖筑鱼塘等的处罚
127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的处罚
128
对擅自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129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130
对损毁水工程、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131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32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133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134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事项(21项)
1
擅自向河道、湖泊设置核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2
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各种垃圾及废弃物的强行拆除
3
对围垦湖泊或擅自填河、在河道内弃置阻碍物体和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4
对在河道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放牧或搭建棚舍、堆放竹木、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防浪作物、设置渔簖网箱影响行洪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5
紧急情况下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责令提前拆除
6
对擅自填堵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代为恢复原状
7
对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代为加固、改造
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
9
对损坏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施工或采取保护措施、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擅自将自建管网公共管网连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停止供水
10
对盗用供水、转供水、阻挠或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停止用水
11
对擅自排放污水不服从调度或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情节严重的封堵其排放口
12
对擅自设置或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责令停建或予以封闭
13
临时使用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成恢复原状或组织强行拆除
14
对在河道内擅自施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强行拆除
15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强行拆除
16
对擅自修建或未按规定修建水工程或其他涉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限期或强行拆除
17
对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物、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强行拆除
19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经批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逾期作出紧急处置
20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
21
对未按规定缴纳供水水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五)行政确认事项(1项)
1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确认
(六)行政裁决事项(1项)
1
对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裁决
(七)行政征收(用)事项(1项)
1
水资源费的征收
(八)其他执法事项(7项)
1
水平衡测试的备案
2
计划用水单位选用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备案
3
冷却塔使用登记、测试备案
4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6
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备案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城市供水条例》
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8、《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务院决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3、《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5、《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上海市防汛条例》
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5、《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五)部门规章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六)市政府规章
1、《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4、《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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