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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办妥二项手续:1、应办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手续;2、应办妥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手续。第一项手续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项手续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这二项手续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施工同意书》→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或者申办建设许可→对建设项目最终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给《审核同意书》→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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