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 便民信息政策法规水务科技专题业务
  
    
    
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规定是什么?需承担哪些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上一篇: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哪些活动?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下一篇: 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办妥哪些有关手续?
 

青浦区水务局   地 址:青舟路200号   邮政编码:201700   电 话:69736021 69736025   Email:water@shqp.gov.cn

网波信息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