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 便民信息政策法规水务科技专题业务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哪些活动?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2)、设置网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3)、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4)损坏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5)放牧、垦植、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6)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7)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上一篇: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应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下一篇: 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规定是什么?需承担哪些责任?
 

青浦区水务局   地 址:青舟路200号   邮政编码:201700   电 话:69736021 69736025   Email:water@shqp.gov.cn

网波信息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