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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